(宁师院教〔2014〕 35号 2014年6月25日)
第一条 根据《bat365在线登录入口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至毕业前无新的违纪行为且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即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15%,或学习成绩班级排名进步10%以上,或考取研究生,或有立功表现,或在校级及以上各类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的,或在公开正式出版的CN号刊物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或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抢险救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条 受记过处分、已解除留校察看者,至毕业前无新的违纪行为且学习成绩有显著进步,即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10%,或学习成绩班级排名进步15%以上,或考取研究生,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在校级及以上各类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励的,或在省级及以上公开正式出版的CN号刊物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或获得专利,或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抢险救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程序:由学生本人于毕业当年的4月30日前,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系于5月10日前核实相关材料、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做出鉴定。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由各系直接研究决定做出结论,同时上报学工处和教务处备案。受记过处分、已解除留校察看者,由学生所在系于5月10日前核实相关材料、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做出鉴定,并将符合申请条件学生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教务处,逾期不予受理;教务处应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一个月内对各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分管教学领导批示,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学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因违纪所受的处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第二条、第三条学习成绩班级排名进步是指受处分后的下一学期至毕业前一个学期的学习成绩与入学以来至受处分当学期所有学期的学习成绩相比较。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学业方面的违纪行为处理,从2011级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学校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